丈夫婚前与小三有孩子 丈夫与小三有孩子怎么告小三

小丽和丈夫结婚多年 , 育有一子一女 。可是小丽能感觉到夫妻感情逐年下降 , 直至冰冷 。于是在思考再三后与丈夫交谈 , 最终双方都同意离婚 。
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 , 调解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 , 因有双方共同财产 , 判定丈夫一次性给付妻子人民币38000元 , 双方互不再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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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 小丽对生活重拾信心 , 每天努力工作 , 积极向上 。直到不久的一天 , 闺蜜告诉了她一个消息 。
闺蜜说 , 她看到小丽前夫和一个女人在一起 , 还带有一个女儿 。女儿喊小丽前夫爸爸 。最重要的是这个女人没有结过婚!很可能是前夫生的 。
小丽听了如心如死灰 , 但是并没有慌忙确认 。便自己去调查起来 。
最终确定 , 前夫在离婚前和那女人生活过 , 生了一个女儿 。
小丽找去他们家 , 咒骂着前夫不要脸 , 女人狐狸精 , 大吵大闹 。最后甚至与对方厮打起来 , 狼狈不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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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着丈夫就是因为偷腥才闹得家庭不合 , 思考再三后决定将丈夫告诉法庭 , 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
那么丈夫应该赔偿前妻精神损失费用吗?
我们看一下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 小丽丈夫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 育有一女 , 导致离婚 , 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丈夫赔偿小丽15000元精神损失费 。(文章为真实发生 , 为便于描述适量调整)
判决后双方都无上诉 , 该案件算告一段落 。
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 , 互相尊重 。这不仅是道德所向 , 也是法律义务 。破坏婚姻 , 夫妻关系破灭 , 家庭拆散 , 子女缺少关怀 , 严重败坏道德风气 , 依法应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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