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其他必要的材料 。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 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 , 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符合入户条件 ,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 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 , 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 , 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
2. 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 , 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符合入户条件 ,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 , 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 , 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作出户口迁移决定前 , 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 ,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无法告知的 , 公安机关公告告知 , 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 , 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 , 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
3. “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 , 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 , “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 , 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 。无法告知的 , 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 , 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 , 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 , 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 , 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 , 落户人未予选择的 , 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 , 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 , 按照产权登记日期 , 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 , 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 , 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
4. 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 , 无法送达的 , 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 , 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
5. 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四、“公共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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