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票据权利的2种取得方式

背书|票据权利的2种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因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以及从无票据处分权处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一)出票取得

出票取得是指持票人通过出票人交付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

出票时的记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强制规定,如果没有达到要求,那么票据就会无效或效力受到限制。出票取得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是颇有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票据处分权处无过失地受让票据,依法定条件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可以发生在两个票据行为阶段。第一,票据的出票阶段,即票据的持票人不知交付票据的人无开立票据的权利,而向对方支付对价并获得票据。第二,票据的流通阶段,票据受让人不知对方不享有票据权利而支付对价并获得票据。

二、继受取得

【 背书|票据权利的2种取得方式】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权利人处以法定流通方式获得票据。与票据的原始取得不同,继受取得主要是从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处获得票据。继受取得基本是在票据正式流通后发生,各国票据法对于票据的流通方式大都规定了两种形式。一是以背书方式流通,另一种是以单纯交付票据方式流通。票据继受取得是获得票据权利的主要方式。在流通时,人们大都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各自的背书具体种类及要求。资料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关注e票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