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二 )


(二)属于海关签发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摩托车 , “一批一证”的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 ,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 或者国家规定的以其他方式进口的机动车 , 审查进口凭证 。符合规定的 , 使用专用钳在进口凭证右下角打孔 , 录入登记信息 。
(三)进口凭证打孔后 , 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 。
第六条办理警车注册登记 , 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查验岗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警车号牌审批表》 。
第七条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 , 查验岗还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
第八条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 , 办理注册登记时 , 除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证明外 , 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 , 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
第九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其中 ,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原件丢失的 , 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六)属于国产机动车的 , 收存合格证原件;
(七)属于进口机动车的 , 收存进口凭证原件 。其中 , 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 , 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 。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 , 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八)属于警车的 , 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九)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 , 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条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 , 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 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更换的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无号码的 , 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 , 还应当查验是否已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 , 是否已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 , 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符合规定的 ,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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