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五 )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 收存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 , 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四)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 收存行驶证原件;
(五)属于机动车转入的 , 收存原机动车档案内的资料;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
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的 , 除收存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 , 还应当收存下列资料:
(一)变更前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属于机动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 , 可以收存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的复印件;
(三)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 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行驶证原件 。
第十九条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符合规定的 , 录入备案信息 ,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变更的 , 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 , 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 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
(三)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 查验岗查验无被凿改嫌疑的 , 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属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 , 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 ,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 , 录入备案信息 , 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 整理资料 , 装订、归档 。
第二十条办理变更备案的 ,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 收存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四)属于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的 , 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 ,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 , 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 ,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身颜色被改变的 , 按照本规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将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
(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 , 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将《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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