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三 )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 , 录入登记信息;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 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 , 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 还应当收回原号牌并销毁 , 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 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 整理资料 , 装订、归档 。
第十一条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 , 录入登记信息 ,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签注登记证书;复印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 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 , 制作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将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 整理资料 , 装订、归档 。
属于进口机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的 , 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 , 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 ,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 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符合规定的 , 录入变更后的信息 ,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 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符合规定的 , 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 , 装订成册 , 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 并加盖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密封机动车档案 , 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 , 并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 不得拆封 。”对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 , 应当书面注明;对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的 , 应当在排除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后 , 书面注明缺失的资料及原因 。
(四)登记审核岗收回号牌并销毁 , 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 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
第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登记证书 , 查验机动车 , 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 , 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 , 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 , 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符合规定的 ,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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