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征地拆迁中这几种土地违法行为你不能不防
【 手续|征地拆迁中这几种土地违法行为你不能不防】集体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论是因何种目的实施的征收项目,一般只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就应当要依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由此可见,只有在获得国务院或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征地批文后,征收方才可以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不过,想必大家都比较得清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手续时间一般都比较地长,因此这也导致有的征收方便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征收项目,刻意规避审批手续,在未获得征地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以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以租代征、流转等)占用集体土地,直接或是间接地与单位或是其他组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是流转合同。那么征收方以“以租代征”、“流转”的方式占用集体土地是否合法呢?
对此,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不论是“以租代征”还是“流转”都是不合法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也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未经依法征收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过所谓土地“流转”等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系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政。——(2018)最高法行申4387号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因土地征收比较地复杂,所以在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以租代征”、“土地流转”等方式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是面对其他土地违法行为时,被征地农民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然后具体针对性地制定维权策略,或在律师的帮助下要求相关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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