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房屋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该以何者为标准?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房屋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该以何者为标准?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需要对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如何进行调查呢?主要就是实地调查与产权调查。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同,此时要按照何者确定补偿标准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房屋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该以何者为标准?

邱先生的房屋是住宅用房,但是因为地理位置较好——位于小区门口,故邱先生想要试着经营一家蔬菜超市,在试营业的一个月内果真赚了不少钱,于是邱先生开始全职经营店铺,并且取得了营业执照。在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是按照产权登记的用途进行补偿,但是这并不利于邱先生的利益,于是邱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自己按照经营性用房的标准进行补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出现了产权登记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情况,征收部门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征收部门不能完全不考虑其经营的事实,刻板地按照产权登记进行补偿,这种做法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征收部门给予的应当是适当补偿,而不一定要全面地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因为客观上该房屋属于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将住宅用房用作经营,也有一定的过错。通过上述裁判要旨可以看出对于住改非房屋要考虑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补偿,但不能按照商业用途房屋补偿。
登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房屋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该以何者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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