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男子生前留下遗嘱将两套房产全给父亲,为何这次法官没按遗嘱来?( 二 )


遗嘱|男子生前留下遗嘱将两套房产全给父亲,为何这次法官没按遗嘱来?



法官说法
“必留份”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排除被继承人相关遗嘱的适用,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部分无负担地划归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保障制度。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必留份”制度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为依据,通过判断特定的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从而给予特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最低保障。
为避免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仅需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也应注意“必留份”问题。若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情形的,遗嘱人若想要遗产完全按照遗嘱继承,可在遗嘱中直接作出“必留份”声明,声明的内容可以是具体遗产分配比例,或者具体分配金额。
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故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在依法适用“必留份”制度的基础上,保护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了我国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对于倡导公民公正法治、家庭和谐友善有积极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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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遗嘱|男子生前留下遗嘱将两套房产全给父亲,为何这次法官没按遗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来源 :广州中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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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化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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