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最高法:就赔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权
最高法:就赔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权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就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权,是要货币补偿还是要安置房自己说了算。如果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了,在行政赔偿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就要房还是要钱,还可以自己选择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赔申821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因房屋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赔偿义务机关要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意思表示,以保障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通过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赔偿的不同方式来弥补被征收人损失。
【 被征收人|最高法:就赔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律师说法:征收过程中,有些时候征收方只提供货币补偿或只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只能被动接受征收的补偿方式,此种补偿方式并不合法,只提供其中一种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征收方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同理,因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具有特殊性,同样应当提供两种赔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如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剥夺自己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行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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