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四 )


(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
(六)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者驾驶表演;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七)载客营运;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统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并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 。
鼓励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为用于经营业务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 。
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保险公司为已经登记或者已购买车辆盗抢险的电动自行车安装智能防盗设备 。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铁站、车站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医院、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 。
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 。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设置智能充电设施 。
第三十五条 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
不得将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应当在划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 。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 。
第三十七条 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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