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五 )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
(二)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三)无障碍设施设置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 。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内 。
第三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 。无专门充电场所的,应当保证充电安全 。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公共区域充电;
(二)在共用走道的住宅内充电;
(三)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充电;
(四)私拉乱接充电线或者过长时间充电;
(五)使用违规改装蓄电设备或者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设备充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违规充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向物业服务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举报 。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区域内有以下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
(一)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 。
第四十条 公安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网格员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区域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非机动车停放和充电加强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管理规约,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求,并督促居民遵守 。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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