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房产证一定要加名字!财产分割时有大用处

房产证|房产证一定要加名字!财产分割时有大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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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夫妻离婚 , 都是因为一方出轨导致的 , 那么这种情况 , 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 , 房子该归谁?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
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
这意味着 , “出轨”成为了诉讼离婚时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法律依据 。 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 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 , 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实现这一诉讼主张 。
二、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 ”
《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点 , 这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 , 意味着当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 , 到法院起诉离婚时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
也就是说 , 一方婚内出轨 , 另一方不仅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 , 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

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件来了解一下 。
案例:丈夫多次出轨 , 妻子起诉离婚 , 房子归谁?
钟某(女)与涂某(男)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 。 2001年(婚前) , 涂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 , 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及部分贷款 , 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涂某名下 。 双方婚后居住于此 , 共同偿还部分房屋贷款 。 双方于2012年2月5日生育一女 , 女儿出生后 , 涂某多次出轨 。 2013年9月5日 , 该房屋变更登记为钟某、涂某共同所有 。 2013年9月25日钟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 由钟某抚养女儿 , 房屋也归钟某所有 , 钟某给付涂某房屋折价款 。
房子是涂某婚前买的 , 为什么最后判给了钟某?
梳理一下时间线:
2001年 , 涂某付首付买房 , 房产证写自己名字 。
2006年 , 结婚 。
2012年 , 孩子出生 , 涂某多次出轨 。
2013年9月5日 , 涂某在房产证上加了钟某名字 。
2013年9月25日 , 钟某起诉离婚 。
案件有两个关键之处 , 一是涂某多次出轨 , 为过错方;二是房产证有两人名字且婚后共同还贷 。
划重点!!
此案的法官表示 , 钟某在丈夫涂某出轨后 , 通过在房产证加名 , 使得涂某婚前购买的房屋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 也使法院有充分的理由将房屋所有权判决给她 。
所以房产证加名字非常重要!如果没加名字 , 房屋就会判决归涂某个人所有 , 钟某只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款的二分之一 。

还有一个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 出轨一方为写下的“出轨保证书” , 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表示 , 出轨保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 , 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 , 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其效力 。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 , 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J)签署 , 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 , 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 , 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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