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唐山某村有两处合法房屋,因为房子是祖辈留下来的,一家人生活起居都在这里,早已习惯了当前的生活。2019年3月,因棚户区改造刘某村中张贴了《棚改征拆政策宣传明白纸》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征收的主体,其中就包括刘某的两处房屋。因未见相关合法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刘某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申请了信息公开,得到的回复均为不存在。 刘某认为此次征收并未履行相应的征地审批手续,遂拒绝搬迁。5月 24日、25日,在刘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对方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拆除了刘某的两处房屋。看着满地狼藉的房屋,刘某顿时怒火中烧,多次与对方商讨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是一肚子气,便找到了我们律问问,以此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刘某委托,我方律师团积极开展工作,结合刘某的证据及其材料,律师告诉刘某根据建议先从其诉讼请求入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 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对方强拆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达成补尝安置协议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否合法?】案件审理:
人民政府称,一、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且至今尚未实施房屋征收程序。二、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从来没有实施对被答辩人的房屋拆除。三、对于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其起诉。看到对方倒打一耙,我方律师认为关于该人民政府是否是适格被告问题,本案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发生于2019年5月,刘某作为被征收人在事先没有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无证据证明征收人已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因此对于被诉强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刘某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区人民政府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政府承担。关于强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问题,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除,均应分别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区人民政府直接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超越其职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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