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胡蓉与常德市鼎城区资源局、胡述清土地征收补偿及行政赔偿案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怎么办?#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胡蓉与常德市鼎城区资源局、胡述清土地征收补偿及行政赔偿案

观点概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法律规定应先由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人民政府裁决,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概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 胡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核心事实胡蓉作为鼎城区人民政府红云街道办事处停车场社区2组居民,其所居住房屋占用土地被征收应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偿。因胡蓉与其大儿子周泽弘的户籍登记在胡述清为户主的户口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因此常德市鼎城区征地拆迁管理处与胡述清签订了《鼎城区阳明湖棚户区改造一期红云地块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补偿协议中安置对象为胡述清、李小兰、胡敏、胡蓉、周泽弘等五人,房屋补偿金额包括了家庭中所有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签订协议后胡述清已领取了全部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由此可以认定胡蓉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安置补偿,可向胡述清主张相应份额的补偿款。现胡蓉认为其应得到额外的安置补偿实际是对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争议焦点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最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胡蓉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法律规定应先由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人民政府裁决,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胡蓉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以胡蓉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理由不当,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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