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介公司虚假宣传“满五唯一”,法院判中介赔偿买家多付的费用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张蓉蓉采访人员顾元森)中介公司宣称房源属“满五唯一”(产权证满五年、系卖方唯一住房),买家过户时发现并非如此,因此多付了9万多元个人所得税,于是买家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南通如皋法院经审理,判令中介公司赔偿买家9万多元税费。近日,此案经上诉后,南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买家误信中介宣传,多付了9万多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吴某在一家中介信息平台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吴某再三向发布信息的中介公司确认,宣传的房产信息是否属实,中介公司承诺房屋确属“满五唯一”。为此,吴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自己承担办理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过户时,吴某从税务机关得知,所购房屋并非卖方的唯一住房且存在继承情况,不符合“满五唯一”的税收减免政策要求,为此多负担了9万多元的卖方个人所得税。为此,吴某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赔偿额外的税费损失。
如皋法院经审理,判令中介公司赔偿吴某税费9万余元。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作出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物业虚假宣传“满五唯一”,法院判其承担责任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去年厦门思明法院曾公布一则典型案例。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套“满五唯一”的房源消息。几天后,经该物业公司居间介绍,买方王某某与卖方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确定中介费为8万元。可是王某某在过户时发现,该房产并非卖方名下唯一的房屋,他因此代缴了2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卖方沈某某表示对此毫不知情,该物业公司从未向他核实此事。
由于已支付了4万元中介费,王某某不愿再支付剩余费用。物业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中介费4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向某物业公司再行支付中介费1万余元,即在剩余4万元中介费扣除王某某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多元的部分。换句话说,这2万多元由物业公司承担。
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屋是否属于“满五唯一”会对税费负担产生直接影响,进而会影响交易价格和合同履行。作为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审核、注意义务。在如皋法院审理的这一起案件,中介公司不仅在网上平台发布了错误的房源信息,而且在买方进一步向其核实时仍表明“满五唯一”的房屋信息属实,误导了买房人自愿在交易合同中约定承担所有的过户税费,最终造成买房人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9万多元。因此,中介公司应对这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房源信息的获取及办理手续的特殊性,二手房交易往往需要房产中介的协助。不过,有的中介公司或是居间服务不够专业,或是为尽快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源真实信息,或是利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打法律擦边球,吃差价……中介市场的这些乱象不仅损害了购房者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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