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征收过程中,“外嫁女”为什么可以获得补偿安置?

征收过程中,“外嫁女”为什么可以获得补偿安置?
【 行政机关|征收过程中,“外嫁女”为什么可以获得补偿安置?】我之前写过一篇“最高法案例:符合规定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可以享受村民待遇”推文,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讨论,很多人认为:“外嫁女没有权利要补偿安置“
“外嫁女两头占,吃婆家一份待遇,又吃娘家待遇”
“外嫁女的子女及丈夫户口落在女方,需要女方村集体成员签字同意吗?”
“出嫁女为什么不走,目的就是想占有娘家村的集体利益,占尽分光又去婆家再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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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征收过程中,“外嫁女”为什么可以获得补偿安置?


甚至有人评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律师行业有律师的规章制度,所以村有村规,别为了钱调拔离奸”“律师太年轻,不懂村规民俗,存在了几千年的道理,不可能不懂,既懂又违反或者挑拨,那就是唯恐天下不乱”的评论,认为我为了钱挑拨离间!更多评论大家感兴趣可以去“最高法案例:符合规定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可以享受村民待遇”这篇推文下看一看!
今天来结合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判例,来说一说外嫁女为什么可以获得补偿安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652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在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外嫁女”涉案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外嫁女”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外嫁女”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此外,划重点需要注意的!第一,在征收时,“外嫁女”的承包地已被收回;第二,“外嫁女”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满足其一的,“外嫁女”都获得不了土地补偿。
行政机关|征收过程中,“外嫁女”为什么可以获得补偿安置?


律师说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当然男女也是平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女性享有所有村民待遇,包括不限于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女性结婚还是男性结婚,其配偶都可以基于婚姻关系来投奔他(她)进行落户,其子女同样可以因出生落户。看着评论对女性满满的恶意,男性可以娶妻生子?女性的丈夫子女就不可以落户了?落户就是来分村产的?
来咨询我的“外嫁女”大多都是结婚就和丈夫生活在娘家,拆迁的时候,因为是“女儿户”而区别对待!同样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儿子户”“女儿户”的补偿相差甚多,这根本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对于“外嫁女两头占,吃婆家一份待遇,又吃娘家待遇”这个问题,从理论上根本就做不到,农村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都和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挂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只能有一个,要么在娘家,要么在婆家,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征收方会给补偿吗?
还有就是我所写推文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来写的,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有什么可挑拨离间的?我又从哪里获利了?真的很难理解,你可以不认同这种观点,但没必要人身攻击我吧!
还有一点我也很难理解,外嫁女能获得补偿也是行政机关给的,行政机关不给她,也不会给村集体或者村民个人,并没有侵犯到任何人的利益,为什么这么大敌意呢?
这篇文章我早就想写了,但是一直没有时间写,今天正好写到这个话题了,就写了一下自己的看法。无论是从律师角度还是从女性角度,我把我想说的话都写了下来。希望对一些“外嫁女”有所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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