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款后,才可以真正地打开征收的大门,被征收人才能放心地交出土地、房屋及相关的证照。然而,近几年的征地拆迁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法律、法规及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的却是少之又少,一个征地拆迁项目拖个几年才正式展开也是不足为怪。
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出现在拆迁补偿之上。拆迁补偿给得不合理,老百姓自然是不情愿主动交出土地和房屋的,不能说为了配合征收工作,在补偿不合理,还没有一个固定的安置地点的情况下,就主动上交土地,陷自己于逆境当中,让征收方继续推进征收工作。实践中,我想这样深明大义的人还是比较少的,毕竟征地拆迁关系着自己的切身利益。
所以,许多老百姓在面对补偿不合理时,第一反应是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一是想要以此种方法来拖住拆迁方,让其主动提高补偿,二是给征收方进行施压。对于被征收人的这种做法,作为律师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也要提醒被征收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从律师办过的案子中来看,很多被征收人可能都会出现这样一种心理,就是“只要我不签协议,看你就不能把我怎么样,你的拆迁工作也就不得不停止,你自然就会和我协商补偿,签应我所有的要求”,但事实上,有这种想法的人,大概还是对法律,对拆迁程序、规定不太了解。
虽然不可否认,有的时候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与征收方一直僵持,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对方感受到压力,就补偿事宜重新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但这毕竟只是少数,甚至可以说是极个别,所以大家还是要见机行事,不要一味地效仿,避免遭到无法挽回的损失。
而且,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大概会遇到以下结果,一是房屋被司法强拆,二是房屋被行政强制。
也就是说,要么被法院合法强拆,要么房屋被征收方直接拆除。
司法强拆
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不可能与你一直僵持下去,所以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签协议后,他们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有条件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双方要是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首先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补偿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法院审查材料,且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那么征收方方可实施强拆行为,否则拆除行为即违法。
行政强拆
不过,实践中,行政强拆还是多于司法强拆,我们被征收人所遇到的通常也都是征收方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强拆。通过当事人的反应,在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可能会连连恐吓被征收人,强拆被征收房屋,试图继续推进征收工作,根本不会主动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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