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违法征地、挂牌出让?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小心颗粒无收

【 被征收人|违法征地、挂牌出让?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小心颗粒无收】征收集体土地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在获得审批之后,方可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可是实践中,却偏偏有人选择性地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征收集体土地,并将土地挂牌出让,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被侵害,但是有的被征收人就是对自己权益会产生影响的违法行为冷处理,即使收到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也仍然无动于衷,最终导致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在此之后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被征收人|违法征地、挂牌出让?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小心颗粒无收

张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套砖混结构的房屋以及两处简易房,其余的土地用于栽种果树。该土地位于城市总体规划内。2012年,相关部门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年,相关部门对张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张先生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2015年,相关部门与xx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7月,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并组织相关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征收张先生xx耕地的行为违法,判令相关部门返还张先生xx耕地,判令相关部门赔偿张先生xx万元。
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相关部门根据建设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之后才实施的征收,征地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再者,报批是根据二调数据库提取的,虽然二调数据确不显示xx村民组,但是xx公顷土地中包含xx村民组土地,被征收户不仅张先生一户,且都已补偿到位。而且,涉案土地已经被实际征用和建设使用,虽然批准文件漏掉xx村民组几个字,但这属于瑕疵情形,并未造成实质上的违法,也没有给当事人造成侵害或是经济损失,返还土地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原审法院只看文件表面,不顾实际后果,忽视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判决确认征地行为违法,返还土地,赔偿树木损失是错误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张先生关于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从相关部门提供的批复文件中看出,相关部门所征收的土地中并未包含张先生所在xx村民组土地。加之与面积相比,四至、地名更能准确地标识地块位置,因此,在二者不相符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以四至、地名为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相关部门未经批准征收张先生位于xx南侧的耕地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再者,关于涉案土地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涉案土地已经被相关部门挂牌出让,如果返还土地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社会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因此,对于张先生的损失,可在查明具体损失数额的基础上,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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