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公司“非正常户”名下其余公司均不正常


一间公司“非正常户”名下其余公司均不正常


有一个朋友咨询我 , 就是如果他名下有一家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 , 但是其余的公司经营正常 , 会不会也会被列入非正常户?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 , 首先 ,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知道什么是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 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 , 逾期不改正的 , 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 , 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 , 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 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因为公司法人是承担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在法人是同一个的情况下 , 自然名下的公司均受到牵连 。
那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有哪些后果呢?
1、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使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税务机关将其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 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
2、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 , 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
【一间公司“非正常户”名下其余公司均不正常】 3、税务登记证件注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 , 且经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 , 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
4、对欠税及税收行政处罚继续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的 , 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立案稽查 , 经查实纳税人存在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 ,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 。
5工商商事登记受限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注册新公司 , 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6.信息公开与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 , 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 ,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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