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家庭共有财产:农村住宅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 二 )


新中国成立后法律保障男女平等例如男女在各尽所能的前提下同工同酬但实践中通常忽略“各尽所能”。法律针对传统观念对妇女权益作出了特别保护例如《继承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权但人们可以通过遗嘱否认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完全落实社会可能需要转变后嗣观念即女子与男子有同等地位。
不动产|家庭共有财产:农村住宅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背景
收回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的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坚持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发包方唯一“强行”承包土地收回权即本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形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强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也需满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前提条件。因此农村妇女即便嫁往城镇也享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拆迁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分配没有实际关系但外嫁女在新居住地已享受拆迁分配或者安置的例外例如外嫁女在新居住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宅基地等。拆迁实践中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排斥”外嫁妇女的分配权。
外嫁女户口在娘家是否有分房的权利讨论前提为外嫁女在原居住地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责任地其有权选择以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受分配权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分配宅基地的其有权分房已取得宅基地的通常不能分房。外嫁女倘若是独生女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责任地其有权选择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受应有的权利至于住宅分配可通过继承的方式解决。
不动产|家庭共有财产:农村住宅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

外嫁女能否分户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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