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家庭共有财产:农村住宅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

多数人可能认为农村拆迁时外嫁女不能享受拆迁安置待遇。错误认识的思想基础在于重男轻女的观念错误认识的法律根源在于混同了宅基地的属性以及适用的法律。农村住宅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农村住宅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
不动产|家庭共有财产:农村住宅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

社会应坚持男女平等
不动产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所有权人但有两种例外情形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没有书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制即所谓的AA制不动产即便登记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农村住宅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农村住宅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其合理的根据为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多数人理解农村住宅归建造人所有或者登记的权利人个人所有没有理解到《民法典》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等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规定而不适用《民法典》。
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不高主要价值在于不动产所在的区位例如城镇中的学区房价值高于其他地区等。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可以与使用权分离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其效力不涉及抵押权设立后建造的不动产其原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民法典》。
农村住宅拆迁安置的成本主要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住宅拆迁实践农村村民通常不能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补偿。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含义为宅基地申请时的“一户”不包括该分离出来的“新户”外嫁女倘若在宅基地申请时已出生其对宅基地为共有关系。
民法理论上对家庭共有财产有两种观点第一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近亲属无论其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都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第二只有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司法人员没有从我国固有民族习惯和现实家庭的社会职能分析一般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其所有人更没有注意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宅的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规定也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其所有人。司法实践的不少裁判不利于家庭关系稳定更谈不上促进家庭和睦团结。
可以肯定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例如亲属之间为了方便就学、就业等将户口迁移至其他不动产的住址上该亲属不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样的理由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将户口迁出其也不丧失不动产的所有权。外嫁女户口是否在娘家不影响对农村宅基地及住宅的共有关系。
转变后嗣观念
从西周以来传统婚姻有两个重要目的第一“上以事宗庙表现为祭祖第二下以利后嗣强调生子”。缔结婚姻的目的形成了重男轻女的观念例如农村地区目前仍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拆迁分配时显得尤其明显且以村民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国家不得不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是人类社会的另一半人人平等包括男女平等歧视妇女相当于“看不起”自己的母亲和姐妹。社会分工不同男子能做的事情女子也能做有些事情不能相互代替例如生儿育女等。从人类的发展史上看氏族社会人类并不因性别不同相互歧视例如母系社会并没有歧视男子父系社会也同样如此私有制的产生男女平等的观念受到挑战。
我国传统法律也不是仅以男子独享继承权。例如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外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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