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款过低的原因有哪些?(一)】征收补偿款过低的原因有哪些?(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见,老百姓的房屋被征收后,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征收项目实施的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较多,经常会导致被征收方的权益受损,无法获得合理补偿。今天小编结合实践经验分析了几种经常可能造成征收补偿款过低的原因,希望大家能够及早了解这些,以避免权益受损的情形出现。
原因一:房屋价值评估存在猫腻
房屋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实际补偿价格,进行房屋评估主要是为了帮助征收方与被拆迁方明确房屋的实际价值,这是双方房屋征收补偿谈判的基础。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影响房屋价值评估的因素,导致房屋评估结果可能并不公正。大家在评估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几点问题,即(1)评估机构是否是被征收方之间协商选定的;(2)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的;(3)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是否具有评估资质和证书;(4)最终的房屋价值评估单中是否有两名以上评估师的亲笔签字以及是否有评估机构的公章。
如果对于最终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一定要及时维权,即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原因二: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明确
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一再提醒大家切记不能签署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一旦签订此类协议,被征收方经常会陷入被动局面,权益容易受损;同时,举证维权困难,难以获得合理补偿。
那么补偿协议中应当约定哪些内容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同时,补偿协议中也应当对违约责任分配和争议解决的问题进行约定。只有在上述的这些条款都清楚的情况下,被征收方获得征收合理补偿的权利才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老百姓都懂得法律的相关知识,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即便看不懂补偿协议,也要将协议保留好,在签字之前找到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查看该协议是否具有侵犯自己权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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