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征收补偿安置时 土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怎么补偿?

随着公路、铁路以及新基建项目的不断增多,不少农村房屋和土地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但是有一些项目居然几年后才开始实施补偿安置。实践中,有些农村集体土地虽然已经被批准征收,但是因各种原因,没有依法得到补偿安置,该房屋仍然由被征收人继续使用。几年后,相关部门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地方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周围的房屋价值也已经城市化,如果仍然按照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补偿,则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这种情况土地依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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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虽然因为土地性质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不能直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所以,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过需要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已经包含了地价,如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已经对土地进行了补偿,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就需要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纳入到城市规划区的应参照征补条例进行补偿。对于几年后才正式实施征收且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若该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早已被纳入到城市规划区,且房价也已上涨,那么此时,如果还按照几年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补偿,那么则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安置的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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