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 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 偷越国边境罪】近日,由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花溪区首例偷越国(边)境案一审宣判:区人民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 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黄某某系贵阳市花溪区居民,2020年4月受人所约到缅甸务工,黄某某从花溪出发前往云南省,并从云南省偷越国境到达缅甸 。同年7月18日,黄某某从缅甸非法入境回到国内,行至云南省沧源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沧源县公安局处予5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偷越国境至缅甸,2021年2月20日黄某某被缅甸警方查获并移交云南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3月12日,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对黄某某处予4800元罚款行政处罚 。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5日,该案开庭审理,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综合考虑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认定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
在境外疫情蔓延扩散时期,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数次非法出入国(边)境,其行为不仅妨害边境管理秩序,还给国内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 。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涉疫犯罪“零容忍”、严格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偷越国(边)境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
来源: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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