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面装饰材料有哪些特点(11)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
8.1.8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
8.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
8.1.10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
8.1.11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8.1.12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
8.2 宾馆
8.2.1 宾馆前台和大厅 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
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 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 。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
8.2.3 客房内 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
8.2.4 客房层 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
8.3 商场
8.3.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
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
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
c) 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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