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算什么 交通事故中不带脚蹬的电动车

裁判要旨
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所作出 。且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予为该类所谓“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所以,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该种状况不具有可责难性,故投保义务人亦不得因此加重责任 。
案 情
被告杜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肖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事故后,致使肖某死亡 。
杜某骑行的电动车被鉴定机构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鉴定为机动车,当事人双方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同等责任 。
肖某家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杜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后,再按比例承担责任 。杜某以电动车无须购买交强险为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
审 判
城固法院审理认为,两轮电动车在使用中是否需要登记挂牌,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电动车驾驶人员是否需要取得驾驶资质等均无法律规定,电动车并未被纳入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 。如判令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也显示公平,随对肖某家属要求杜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双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列承担责任 。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方当事人因伤致损,杜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杜某是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围绕争议焦点出现了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杜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说明该“肇事”车辆在客观要件上属于机动车辆,杜某在购买该“肇事”车辆时认为该车就是电动助力车,但这只是杜某主观上的认识,对于该车辆客观上已构成“机动车”的要件,至于杜某知不知晓,并不影响该“肇事”车辆客观属性系机动车的认定 。既然该肇事车辆已被认定为机动车,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杜某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先行给予对方伤者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各自承担 。对先行赔偿的部分杜某可以向“肇事”车辆销售、生产商追偿 。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杜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不应要求杜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应按照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因为目前交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并没有为超标电动车分类管理、登记、挂牌、购买交强险等环节提供办理条件 。换言之,即使杜某明知该“肇事”车辆已经超出电动车的标准范畴,也无法为其投保 。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疏漏是行政管理的缺陷,如果让杜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了当事人的可预测性范围,显然有失公平性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算什么 交通事故中不带脚蹬的电动车】一、交强险的补偿功能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突飞猛进,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 。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交强险应运而生 。交强险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强制性保证机动车事故受害人能及时、合理地的得到补偿,有助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尽较大可能的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人权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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