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保三者不保车损 车保里第三者指什么( 二 )


2、驾驶员停车下车检测车辆时,车辆往前滑行致驾驶员受伤的,因驾驶员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故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驾驶员不属于“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川民再17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案涉平安财险乐山支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不包括投保人 。本案中,张加银系涉案保险的实际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对事故车辆享有保险利益,故张加银不属于‘第三人’ 。同时,因机动车驾驶人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损害,其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和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因此,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 。本案中,张加银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并系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驾驶人,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张加银虽已身处车外,但因张加银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故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张加银不属于‘第三人’ 。二审判决对张加银关于其属于本车的‘第三人’,应因此获赔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
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变:
1、如何认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6条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 。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以及受伤时的特定时间点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作为主要依据 。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因被甩出车外而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 。如果因甩出车外后又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应认定为第三者 。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也应当认定为第三者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车上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主张其不属于第三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陕民申92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中,张小涛驾驶陕KXXXXX主(陕KXXXX挂)号涉案车辆发生单方肇事,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张涛死于车外 。经查,涉案肇事车辆在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险15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0万元每座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主要的商业险种之一,主要功能是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的损失 。本案死者张涛在事故发生时系肇事车辆上的乘坐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虽能证明张涛死于涉案肇事车辆之外,但并不能证明张涛遭受到肇事车辆的碰撞或碾压 。申请人主张死者张涛为交通肇事的第三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故原审判决认定死者张涛为车上乘坐人,适用涉案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限额,判决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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