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保三者不保车损 车保里第三者指什么( 四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死者张某是赣AO号车辆合法驾驶人,其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虽将汽车停驻并离开驾驶室落地,但其离开驾驶室落地后,搬石块垫轮胎的行为仍是从事与驾驶相关的工作内容,仍应视为车上人员 。上诉人提出的根据张某所处空间位置,应认定其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理由不充分,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张某的身份处于特殊的状态,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
2、车上人员因乘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
车上人员因乘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或财产损失,可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必须指明投保座位数 。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仅承担投保座位数以内的责任 。如果只买了司机座位险,无论车上几人受伤,保险公司只赔偿一个人的损失 。所以,车主们按车上座位数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家人和朋友也多一份保障 。
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任的比例多少来给付赔偿金,其中本车全责赔付100%,主要责任赔付70%,同等责任赔付50%,次要责任赔付30%,无责任不赔付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鲁民申800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依据该条款内容,车上人员责任险性质上属于一种责任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理赔的前提在于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依法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
3、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8民终574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在本案中,唐生友在绕城高速行驶过程中,因车辆故障,下车查看车辆 。结合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5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足以认定唐生友从其驾驶的车辆上下来查看车辆情况时,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击后落在其违规停放的车辆轮胎上死亡,唐生友死亡的原因与济宁人保公司承保的鲁H×××××牵引车具有关联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济宁人保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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