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二 )



(二)应授予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应给予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一定时间的注册优先权期限,规定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起一定期限内,就同一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与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该使用人享有优先权 。在这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排除其他人与其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申请注册权 。

(三)建立商标善意抢注人与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抢注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善意抢注和恶意抢注之分 。善意抢注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但由于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事实,而从客观上侵害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利益的行为 。

(四)统一“恶意抢注”在法律中的标准

目前,侵犯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恶意抢注” 。我认为,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恶意抢注”加以规定,使其有统一的标准可循 。“恶意抢注”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行为 。所以应该把“恶意抢注”视为“不正当手段”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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