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有哪些限制( 二 )



2、著作权限制与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是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作为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著作权法律,更应当将利益平衡作为追求目标及正当性的判断 。在知识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到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

而著作权限制制度,是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及体现,它平衡的是著作权人与传播人、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也是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创设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鼓励自由创作,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著作权人的保护,而忽视了社会利益的需要,最终将违背著作权法的初衷,并阻碍更多优秀作品的产生,最终阻碍社会的发展 。

因而,著作权限制制度通过在必要且特殊情况下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实现社会公众或特殊群体的利益,来平衡各方的利益,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

三、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适用标准

法律在规定著作权限制的适用情形时,也应当规定一定的前提及判断标准,尽量降低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 。

1、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

纵观各国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基本都会强调使用作品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作品的修改权等 。绝对不得损害的是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因为精神利益具有很高的人格象征性,且对作品的使用人、传播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因而绝对不许侵犯 。

2、不得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

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受到影响,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中也有所规定,是基本标准之一 。

3、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理使用制度中,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及物质利益都不得受到不合理的损害 。

4、严格限定于必要的特殊情况

为了防止限制制度的滥用,著作权限制制度必须严格限定于特殊的情形,即不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很大程度的影响且限制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过度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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