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软件著作权过程中会存在哪些问题( 二 )



执行查封软件著作权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知软件著作权已被查封还恶意转移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偶有发生,登记机构发现后想要撤销转移登记却于法无依 。因为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软件撤销登记的启动方式分为两种,一是软件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国家版权局依职权做出撤销登记决定,一是依软件登记人的申请由登记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并没有权利在发现被执行恶意转移软件著作权并登记后,直接撤销登记,这就导致了个别被执行人肆无忌惮的钻法律空子,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二、完善软件著作权查封的建议

(一)建议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许可等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签订生效后,需经过登记备案后权利才具有对抗第三方效力 。这样规定可以使查封软件著作权达到预期的作用,切实保障司法判决的顺利进行,迅捷有效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

(二)建议健全执行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执行人员作出软件著作权查封裁定后,要及时将相关手续告知被执行人和登记机构 。如有条件,应通过登报、网上公布等途径予以公告,最大可能的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软件著作权 。

(三)建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修订时,赋予登记机构主动撤销登记的法律职能

建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增加“登记机构发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已被查封软件著作权时,可以撤销其登记”的有关条款,这样规定有助于维护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公信力和严肃性,也能最大程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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