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过程中有哪些不可触碰的“雷区”?( 二 )


一些企业认为,改变了注册地址、注册人信息也没什么关系,偷偷使用就可以了 。但是,这样做可能会令企业陷入更大的危机中 。
商标局在注册商标被提“撤三”“异议”或面临其他变动时,往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登记的注册地址下发书面信息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的变更令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过挽救时机,最终导致企业商标被“死亡”,阻碍企业商标的正常使用 。
另一方面,机制转换、体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问题往往会引起企业名称的改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信息,如果不申请变更,使用新名称的企业将无法合法拥有商标专用权,这就意味着在面临商标侵权、纠纷时,企业将无法主张权利,只能任由他人“傍名牌”,将企业辛苦开拓的市场瓜分 。
5、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死亡率80%
企业商标知名度高本是件求之不得的事,但是,商标过火,却有可能引火烧身 。
商标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应具有识别性与显著性,但是,如果企业在商标名声大噪后不注重商标管理与保护,导致商标被过于频繁地用于描述某一类产品,那么,该商标就会失去显著性,沦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 。如“优盘”“拉链”“热水瓶”等等,都是由商标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典型 。近几年出现的“微博”“双十一”等商标也都有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危险 。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不止如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也就是说,一旦注册商标被“死亡”,那么,一年之内是不可能被救赎满血复活的 。想要亡羊补牢的企业,就此死心吧!
6、恶意抢注的——死亡率50%
我国商标注册虽然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了对摹仿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无限期追究相关责任,随时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请求 。
但是,鉴于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是否属于恶意注册等行为的认定是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案件审理与答辩中被诉方还有反败为胜的可能,因此,涉及此条款的商标死亡率只有50% 。
现在看来,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如若不能合理规范地使用,商标将可能失效,致使商标无法正常使用,继而影响企业的日常运作和经营,造成企业效益的损失 。
【商标使用过程中有哪些不可触碰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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