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含) 。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
3.家庭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
【太原市完善公租房申请及审核通知】(三)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就业 。
2.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比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月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
3.申请人与申请人父母在本市市区均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
本款所称新就业,是指未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或复员军人等 。初次就业五年内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月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
2.申请人与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市区均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
3.申请人年满18周岁,取得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
4.申请人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就业,已与本市市区就业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近3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
(五)农业转移人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已落户的按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的相关规定申请,未落户的按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规定申请 。
(六)特殊人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复转军人、优秀农民工等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无宅基地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国家、省确定的优先保障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依照规定优先保障 。
(七)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并优先保障符合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职工家庭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职工收入、住房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其中,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可按照月均收入符合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无房家庭确定;此前建设的集体宿舍性质的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因工作需要分配一房多人的,可不受住房、收入标准限制 。供应对象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事业单位提出,报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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