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过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解困性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享受房改购房补贴的 。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且与父母同住,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单独住父母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
4.已获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的 。
5.获得拆迁货币补偿且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
6.已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住房或单身宿舍(集体宿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
7.拥有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
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一经核实,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本市市区居民未婚单身、因丧偶或离异而单身,未满35周岁的(1-2级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除外) 。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资产转移给他人不满3年的 。
3.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房产,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至申请之日不满3年的 。其中,原有房产为住房的,计算原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的除外 。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 。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
(三)申请人授权救助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住房等有关事项的授权书 。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非常住户籍人员居住证、原户籍证明以及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材料 。
(五)在本市居住或连续居住的证明材料 。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财产证明 。需要住房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省、市重点工程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被征收房屋的家庭,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的证明材料 。
(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
(九)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毕业证、复员证、从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单位是否提供住房的证明、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
(十)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证明材料、1-2级残疾证明材料、重大疾病患者证明材料、市级以上劳模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材料、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证明材料、孤寡老人证明材料、孤儿家庭证明材料等审核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按要求作出承诺和授权 。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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