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完善公租房申请及审核通知( 三 )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提交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比对 。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四)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别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五)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
(六)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用于供应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定的供应对象认定标准、范围,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相关资料,经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保障 。企事业单位供应本单位保障对象的配租方案、分配结果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集中或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工单位组织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核 。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实现集中受理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建设城六区联网的申请受理平台和住房、收入状况信息比对平台 。市财政给予资金保障 。
(二)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规定完善申请条件和程序 。相关工作安排参照本通知执行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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