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1、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2、购车发票未载明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的(根据新《条例》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南宁电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3、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根据新《条例》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4、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者有增加垫片、另行刻印等篡改情形的(在站点办理业务之前会有查验员对车辆进行查验,如果发现车辆有以上情形也是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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