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 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 需要使用土地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有什么规定】(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 其批准文件无效 ,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 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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