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 二 )


(十)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未办理参保手续或间断缴费产生社会保险争议 , 争议期内劳动关系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法律文书证明的 , 以及用人单位由于其他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 并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自应缴时间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职工按对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及相应办法核定缴费基数 , 无法提供工资收入情况的 , 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用人单位补缴基数为补缴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十一)职工补缴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 原单位主体因破产、停产、解散、注销等原因消亡的 , 本人凭职工原始档案 , 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参保缴费承诺书》 , 个人自愿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缴费部分 , 职工按对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及相应办法核定缴费基数 , 无法提供工资收入情况的 , 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补缴基数以职工缴费基数确定 , 并自应缴之日起计算并缴纳滞纳金 。
(十二)按个体参保人员政策接续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含按第十、十一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个体参保人员政策接续养老保险人员) , 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 , 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
(十三)个体参保人员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05 号)规定缓缴养老保险费并在期满前补缴的 , 不收取滞纳金 。2017年12月前已参保 , 符合《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2 号)规定条件人员补缴2017年12月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 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 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 , 自应缴费年度的下年1月1日起计算并缴纳滞纳金 。其中 , 符合《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57 号)及有关规定条件人员补缴2017年12月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 免收滞纳金 。
二、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四)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以实际缴费月数与视同缴费月数合并计算 , 用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保留两位小数 。
公式为: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12
(十五)参保人员2020年以后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各年实际缴费水平与对应上年度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工资口径的比值确定 , 保留两位小数 。
(十六)按照国家规定 , 由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过渡措施 , 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使用各市县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逐步过渡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实现与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工资口径一致 。
(十七)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 但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 应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予以退还 。对由于个人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手续人员 , 自办理手续并补齐欠费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 期间国家和省出台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同时开始享受;对由于用人单位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 , 单位补齐欠费及滞纳金后 , 可从法定退休时间下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期间国家和省出台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同时开始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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