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


吉林省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


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
吉人社联〔2020〕79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省、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 , 经省政府同意 , 现就全省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
一、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一)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 律师事务所及其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雇工 , 机关事业单位中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 , 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 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 其中 ,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 , 其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
(二)宗教教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统称个体参保人员) , 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 缴费比例为16% ,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四)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 , 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 , 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
【吉林省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五)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 , 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代扣代缴 。
(六)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 , 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 至 300% 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 6月30日 。
(七)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 , 其中 , 12%记入统筹基金 , 8%记入个人账户 。
(八)从2019年至2021年 , 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 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 , 由使用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过渡到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过渡实施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同步公布 。
(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 可按年度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其中 ,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 , 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 , 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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