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 四 )


以企业职工身份重复缴费的 , 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 , 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退;
同期以个体身份和企业职工身份重复缴费的 , 保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 个体身份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退 。
(二十九)对在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期间死亡人员 , 由临时账户所在地负责先归集养老保险关系 , 再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相关手续 。
(三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移至临时账户所在地的参保人员 , 需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 达到退休年龄的 , 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
四、严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三十一)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 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 不得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人群范围 。对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 , 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 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
(三十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 , 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 , 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暂缓缴费期间 , 免收滞纳金 , 到期后应及时足额补缴到位 。
(三十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 对除政策规定减免外的养老保险费 , 要做到应收尽收 , 坚决打击各种欺诈、骗保行为 , 防止基金流失 。建立欠费清收动态长效机制 ,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 定期开展欠费清收工作 , 从严控制新增欠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 , 对单位进行动态监控 , 实行分类管理 。
(三十四)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规定 ,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公布制度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 情节严重 , 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 应当向社会公布 , 公布情况应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 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 , 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
本意见中各条款除已规定执行时间的 , 均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已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 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家出台新政策时 , 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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