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独生子女补助标准】
第三十七条 ,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 , 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 ,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 , 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 男性满60周岁 , 女性满55周岁时 , 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 ,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 , 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 , 照发工资 , 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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