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
【涉外离婚管辖的问题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推荐阅读
- 为什么用“不三不四”来指行为不端的人?
- 重庆必吃的名菜 重庆有哪些名菜
- 如何防止别人改你的首页
- 猎人荒野的呼唤怎么拍照
- 牛肉葫芦汤的做法?
- 蚕蜕皮的过程分为哪四部分
-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区别
- 胶带粘球干嘛用的
- 葱香面包的做法步骤 葱香面包怎么做
- directx_jun2010_redist的安装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