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
【保健食品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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