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


(二)开班信息登记 。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后,应在30日内实施培训(每个班次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不得超过30人),并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登记 。经与培训机构签约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系统按培训人员户籍,将其培训信息自动转发至各区市(非本市户籍人员转发至其常住地所在区市),作为各区市审核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据 。
培训机构的培训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以开班信息登记时间为准),培训人员在规定的培训期限未完成培训课时的(以报名参加考核鉴定为准),不得再次进行培训申请;如再次申请培训,须对未结束的培训办理退学后方可申请 。
(三)培训过程监管 。按照谁签约谁监管的原则,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本区市签约的培训机构及培训职业(工种)、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等信息,全部纳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利用青岛职业培训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开展情况和培训人员的实际到课情况进行监管 。培训人员每次到课都应通过身份证智能读卡设备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签到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人员的考勤登记,督促培训人员按时到课确保培训质量 。对培训人员的实际培训课时低于规定课时60%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利用智能监管系统,对培训机构培训组织情况和培训人员的到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
鼓励培训机构创建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新型互联网培训模式,方便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依托青岛就业网增加“职业培训网络学习”栏目,搭建人人可学、时时能学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平台,突破职业培训时空限制,提高培训灵活度、便利度和可及性 。对通过互联网参加在线培训学习的,记入学习课时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政策另行制定 。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及时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考核鉴定 。其中,属于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计划,组织培训人员报名参加鉴定(或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对考核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培训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补考 。其他事宜按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范围内职业(工种)培训的,待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要求实施 。
四、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培训补贴标准 。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课时和培训鉴定费补贴标准 。对培训机构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按公布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对培训机构收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据实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 。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市场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紧缺程度、培训课时等因素科学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并适时发布 。
(二)资金来源 。符合本通知培训人员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其培训鉴定费补贴分别按以下资金渠道列支:
1、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参加培训的人员,其培训鉴定费补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金列支 。
2、参加过失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或享受期满后参加培训的人员,其培训鉴定费补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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