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44条内容及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写的什么( 三 )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订立劳动合同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变更劳动合同则是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也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除用人单位同意外,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5、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也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后起算,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 。
6、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用人单位就可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决定了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行为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视为再次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中 。因此,如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又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待延长一年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者未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7、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否则,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表示,劳动者不得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待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总结
1、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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