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44条内容及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写的什么( 四 )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且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3、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若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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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未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未书面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已经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劳动者再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
5、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选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放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放弃,法院对其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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