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的类型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 二 )


被告上海乙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起诉付款责任与被告淄博丙公司没有关系;2.原告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双方之间技术协议约定,双方就原告产品质量问题一直在磋商过程中,并且在2018年6月25日达成了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原告至今未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未达到付款条件;3.其已向原告支付了40%的价款,已经覆盖其设备的全部价值,在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原告主张货款,被告上海乙公司的货款也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
被告淄博丙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与本案无关;2.自与被告上海乙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至今,设备一直未达到合同的相关要求,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4日,杭州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YGC-2017047),合同第一、二条约定杭州甲公司按照《淄博丙公司700m3/d废水浓缩系统技术协议》向上海乙公司提供高盐废水零排放系统(ED浓缩+纯化)1套,金额910万元;第3.1条约定设备交货地点为淄博丙公司厂区;第6.1条约定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上海乙公司预付总价款的20%,合同生效,设备发货前上海乙公司支付20%,设备到厂安装调试合格,出合格水,正常运行3个月付50%,质保期满支付10%质保金 。杭州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前述合同后,上海乙公司已经按约定向杭州甲公司支付40%的价款,即364万元 。2017年8月11日,上海乙公司投标淄博丙公司的700m3/d硝酸钠废水浓缩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第三部分“报价组成表格”显示,上海乙公司向淄博丙公司承诺该项目主体设备中的电渗析系统、反渗析系统、EDI系统的生产制造厂商为北京丁公司,且仅电渗析系统的报价就占整个项目报价的一半以上,系该项目中的核心部件 。2017年8月18日,上海乙公司、淄博丙公司和北京丁公司三方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WL-201708-4),约定上海乙公司按照《淄博丙公司700m3/d废水浓缩系统技术协议》向淄博丙公司供货,该合同中虽未直接写明北京丁公司参与本合同项下部分部件的供货,但该合同与杭州甲公司、上海乙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YGC-2017047)及《投标文件》中上海乙公司对淄博丙公司的投标承诺相互印证可得,在杭州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二被告已经指定北京丁公司作为淄博丙公司的700m3/d硝酸钠废水浓缩工程项目中部分部件的供应商 。在杭州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的《淄博丙公司700m3/d废水浓缩系统技术协议》第二条“设计资料”中,对原水水质及水量,产水、浓水水质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按原水中主含NaNO3,浓度约为60 000mg/L进行设计”“废水经前期膜系统处理后,进蒸发系统的盐含量按浓度为220 000mg/L”,表2-1显示,原水指标中COD应≤100mg/L,表2-2显示,浓水浓度应达到220 000mg/L等 。原告、二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共同对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但原告、二被告均认可涉案设备出水水质确实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淄博丙公司自认其在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间一直在使用涉案设备 。法院在诉讼中建议就本案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原告、二被告均不同意鉴定 。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上海乙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甲公司合同价款 54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上海乙公司支付原告杭州甲公司利息(以54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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