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的类型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的类型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的类型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哪些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58
承揽合同纠纷的认定及产品质量问题无法确定时的处理
——杭州甲公司诉上海乙公司、淄博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核心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物;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 。如双方订立的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但从内容看实际是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协议,则双方合同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应确定为承揽合同 。
二、在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支付所欠承揽合同价款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对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同时依据现有证据又无法明确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在案件中不就涉案设备的质量及责任问题作出认定,而由当事人对此另案处理 。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甲公司诉称: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款项546万元人民币;2.判决二被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上海乙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被告上海乙公司向原告采购高盐废水零排放系统(ED浓缩+纯化),采购金额为910万元,交货地点为被告淄博丙公司住所 。合同签订后,被告上海乙公司明确告知原告设备中的核心元件由北京丁公司供货,后得知被告上海乙公司与被告淄博丙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时已经与北京丁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 。并且前期现场评估与水质检测均由被告上海乙公司与北京丁公司完成,形成了技术方案 。原告仅为该项目的施工方及辅材供货方 。在原告履约过程中,原告完成了货物交付、现场组装、调试等全部的义务 。因被告淄博丙公司的入水水质严重超标,被告上海乙公司与北京丁公司的技术方案无法有效解决,且北京丁公司的膜无法完全完成技术指标等原因,原告现场作业过程中投入了大量额外的成本,对于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告多次发函明确告知被告入水水质问题引发了设备的损耗,并告知非我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后果需被告承担 。但秉着原告公司在业内的良好商誉仍坚持加大成本解决问题 。被告多次承诺支付阶段性款项,却迟迟未到位,后被告上海乙公司向原告披露其仅仅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转包方,真正的买方为被告淄博丙公司 。2018年起被告上海乙公司、被告淄博丙公司、北京丁公司以及原告打破合同相对性,多次四方洽谈为解决问题进行磋商,并进行了多次更换元件、维修整改等措施,基本达到了验收标准,被告上海乙公司、淄博丙公司仍拒不支付相应货款 。在四方的法律关系中,被告淄博丙公司为实际买受人,且被告淄博丙公司指定了膜堆的供货商北京丁公司,被告上海乙公司与前两者形成了三方的供货协议 。原告仅为该项目的施工方以及废水处置系统非核心元件的组装销售方 。在整个合同履约过程中原告无任何过错,已经完成了己方义务,而被告淄博丙公司的入水水质非常不稳定与合同约定相悖,被告上海乙公司与北京丁公司又没能有效评估并设计出准确的技术方案是造成前期出水水质不稳定的直接原因 。即便如此原告仍然积极配合,多次进行维修与调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大增加了该项目的成本,并且该投入已经超过合同的标的额,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然不支付尾款,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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