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二 )


按照一审法院的思路,双方签订商务采购协议、却未订立技术协议,是违反常理的——没有技术处理目标的采购行为对于海伟公司毫无意义,此举明显违反商务采购合同总则及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内容 。
从实现合同目的角度来看,海伟公司签署《商务采购合同》、确认合同总价格、履行首期款项付款义务也恰恰是其认可元灵公司技术处理方案即技术协议的体现 。
元灵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往来邮件及微信对话截图)显示,海伟公司代表王彪在收到元灵公司关于提请盖章回寄技术协议的要求后,第一次要求元灵公司纠正签署形式不规范的问题、第二次直接明确要求元灵公司按照其邮寄的技术协议履行、并称”回寄不是问题”,期间并无就技术协议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事实上海伟公司业已根据技术协议的内容进行场地施工和其他准备,证明海伟公司收到元灵公司邮寄的盖章版技术协议,对其内容并无异议 。
一审认定”池塘水预处理项目商务采购合同签订时双方没能就该合同技术协议先进行协商好再签订合同,致使地下给排水管道由哪方负责不能谈妥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
首先,双方于2018年7月31日就技术协议内容协商一致,元灵公司已向海伟公司主动盖章送达协议正本,海伟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盖章,其对于双方最终未能完成技术协议之书面签署负有全部过错 。
其次,技术协议明确约定”地下给;地下给排水相关基础”属于海伟公司的自行负责范围,双方之间的池塘水预处理项目商务采购合同之供货清单亦未包括地下给排水管道之耗材,说明双方早已明确该部分工程及耗材并非元灵公司之合同义务,应由海伟公司自行承担,不存在双方”不能谈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之事实 。
一审中,元灵公司已充分举证证明:基于双方已进入实际履约阶段,双方应尽快签署已协商一致的技术协议,为此元灵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主动盖章寄出技术协议书面版本、催促海伟公司签署回寄 。
后海伟公司无故变更技术协议之内容、要求元灵公司额外负责地下给排水项目的施工及耗材,明显与之前签署的商务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相悖,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之间的技术协议已因双方的实际履行而生效 。
根据技术协议第3.1.1″卖方供货及工作范围”约定,海伟公司自行负责范围包括”土建和相关基础”、”地下给;地下给排水&rdquo其中当然包括土建预埋工艺管线工艺,因此案涉项目的地下给排水管线预埋内容应由海伟公司自行负责 。
根据池塘水预处理项目商务采购合同第三条”支付条件”2.5″安装调试验收款”之约定:”……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图建设及建议方案、相关技术方案完成设备基础设施的建造及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连接管道辅材、水处理助凝剂、助滤剂、杀菌剂等材料”及该合同附件一《设备分类清单》内容可知,地下给,地下给排水预埋管线明显被排除在清单范围内灵公司从未允诺或同意承担地下给排水的管道预埋义务 。
由此可见,无论是基于技术协议之约定,还是池塘水预处理项目商务采购合同之供货清单,均无元灵公司应当履行地下给排水管道预埋之义务约定或事实依据,故海伟公司无权要求元灵公司超越合同约定范围对其履约 。
鉴于商务采购合同与技术协议业已生效、双方进入履约阶段,元灵公司已根据商务采购合同约定为海伟公司完成技术解决方案的整体图纸设计工作,该设计工作的对价就是合同首期款项(即总价款的10%),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并未查明,因此二审法院应依法补充认定该事实并改判元灵公司无须向海伟公司返还已收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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